理還亂|配偶到底有沒有「配偶權」?
- 蔡詠晴律師
- 10月30日
- 讀畢需時 1 分鐘
已更新:11月1日
律師日常很大比重是在研究食物見解,喔不,是「實務見解」,
這實務見解豈是一個「變」字了得,
每每因人事時地物民俗風情等等參數而異。
像是一個可以從校園辯論社開始一直吵到大法官解釋的問題:
婚後配偶一方出軌了,他方可不可以說他的 #配偶權 被侵害了?
台北地院在110年11月30日宣判的109原訴字第41號民事判決認為在791號解釋之後,#不應承認配偶權的概念。
判決認為,在大法官解釋通姦除罪化後,我國已經從要求婚姻忠誠,轉為重視婚姻中的配偶平等、自主決定,
就算結了婚還是獨立個體,
所以「不應承認隱含配偶為一方客體,受一方獨占、使用之『配偶權』概念」。
BUT
🙆🏻台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5號民事判決持不同見解, #認為配偶權是存在的,一方配偶外遇時,他方可以依民法侵權行為規定請求損害賠償。
判決論述同樣是從大法官解釋出發:
「大法官仍重申『約束配偶雙方履行互負之婚姻忠誠義務,以維護婚姻制度及個別婚姻之存續,核其目的應屬正當』,僅認為已無必要以刑罰手段制裁通姦與相姦行為,與是否應負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係屬二事」
所以,不管是關係還是官司,是不是要好好整理一下再move on了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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